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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审核

2022-08-08
行政处罚决定审核有以下流程: 1.审核范围。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均应在决定前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作出处罚决定,即使作出处罚决定的,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款不遵守法定程序情形而无效。 2.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应当与办案机构相分离,法制机构为审核机构比较适合;没有法制机构的,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指定专职或者兼职法制员。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食品药品监管所、税务所以自己名义处罚的,由法制员审核,法制员为办案人员、负责人之外人员。 3.审核时间。审核宜在调查终结后、事先告知前,经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以机关名义发放事先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 4.审核内容。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为目标,对管辖权、当事人的确定和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调查证据、法律定性、适用依据、处罚内容及裁量权行使、实施程序、法律文书等方面进行审核。 5.审核意见。针对办案机构的建议,法制机构审核后提出同意、纠正、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书面建议和意见,没有同意的需说明理由。审核意见交办案机构存入案卷。 6.异议处置。办案机构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审并说明理由,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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