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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通知被告应诉。对恶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然后向其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与否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对被...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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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男,一九七五年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横江镇街上。 被告张某,女,一九七六年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案情] 原、被告系初中同学,从一九九八年九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于一九九九年生育一非婚儿子李云,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过程中,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感情日趋淡薄,原告遂于二00二年五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请求如下:1、要求与被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2、要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儿子李云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共有财产。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关系好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准许,同时向原、被告双方发出了开庭传票,但原、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后原、被告双方均外出打工,且下落不明。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裁定中止审理。理由是:原、被告双方系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开始同居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下落不明,致使无法进行庭审,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裁定中止审理,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之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因而在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准许,也不采用调解方式结案,而应判决予以解除原、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深圳律师同意第三种意见。 因为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庭,法院不能在当事人均未到庭的情况下下判,即使缺席判决也应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现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参加诉讼,在该案中,还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也无法妥当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如果草率下判决易造成一些社会后果,不利于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也就违背了婚姻立法的初衷。且在本案中更多是涉及当事人的私生活问题,法院不宜过多的主动介入,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同时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性,可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被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就财产等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律师是无权就身份关系方面进行处分的。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出庭,就显得尤为重要。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如下: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3、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可以不出庭的例外条件: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综上所述,离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案件原告是必须出庭的,如果原告、被告双方有一方没有到庭,没有出庭的一方出据自己的离婚意见,则按缺席审判,但是如果起诉离婚双方都不到庭,则该案件会作撤诉处理。
原则上必须出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纠纷。一方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家庭财产具体情况会增加一定难度。因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一直被认为是立法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自出庭的特殊规定。当然,如果一方有特殊情况,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此处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病情严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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