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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是否可以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参加社会保险

2022-02-06
1.《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所谓“参照”是指原则上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但允许有变通。这些变通规定包括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有关社会保险的双边协定等。目前我国分别与韩国、德国签订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根据双边协议规定,德国公民和韩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就业,可以分别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但还应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在不符合变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2.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部分取消300%的上限),目前各地已在按社会保险法规定逐步推行双基数缴费模式(注:而关于单位部分的缴费基数,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 60号)规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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