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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解答。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属于不动产权利的变动,具有公示公告的效力,当完成房产证加名后就意味着房产的权属发生了变化,发生了财...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取得婚姻关系,且该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那么离婚时就应该严格按照每人一半的份额来分割。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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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分居期间夫或妻一方的所得财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以及一般理解,因为此时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如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分;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婚前房产有贷款的,婚后偿还部分及该部分的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孩子抚养权可以争夺,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在结婚前,如果夫妻已经全额购买房屋并将配偶的姓名加入房产证上,这可以被视为一方对另一方所做出的赠与行为。 这处房产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均等分割。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离婚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由当地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财产状况以及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作出最终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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