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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不可以查封公司财产,股东请求查封公司财产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比如情况紧急,公司的一些行为可能会造成法院判决书难以执行的。如果符合...
起诉股权纠纷可以查封公司财产,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只有在紧急的情况下,不查封公司的财产无法保证股东的利益,此时提起股东股权纠纷诉讼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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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纠纷诉讼中,如果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独资公司是由一个投资者独立投资设立、归这个投资者所有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具有一定的优点和缺点,但需要注意的是,独资公司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经常会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那么设立独资公司后,可以查封独资公司的股东的财产吗? 根据我多年处理该类案件纠纷的经验以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独资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出现混同时,即此时如果独资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其自身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没有混同,则此时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法律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就有可能承担责任。若独资公司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而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出现混同的情况,则可以查封独资公司的股东的财产。
增资扩股和的区别: 1、转让和增资扩股中资金的受让方不同。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的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而增资扩股中的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 2、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后,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而增资扩股中的投资人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承担之前的义务,需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 3、出资完成后,的变化不同。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发生改变;而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 4、增资扩股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后公司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会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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