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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这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
进行专利优先权申请,其作用有: 1、鼓励发明人积极申请专利,促进专利领域的发展; 2、可以督促发明人加快研究进程; 3、有利于专利申请类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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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国际优先权,一种是本国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根据国际专利合作组织(PCT)的同等国民待遇条款而产生的。具体落实到实际操作中的作用就是,如果你在今天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个专利,从今天起一年之内,你再向PCT的所有签约国(如美国)申请这个专利,并提出优先权请求,那么该国(如美国)就必须承认你在中国的申请日做为该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作用就在于,如果你从中国申请日起到美国申请的这段时间,如果别人提起了跟你同样的专利申请,那么由于你的优先权日在于对方的申请日之前,只有你的申请才是真正有效的。本国优先权的意义就是:如果你今天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专利申请,你在今天起一年之内,再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一份更完整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时提出第一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这个时候,第一份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审查员经审查后,同意你的优先权请求,那你第二份申请的申请日就是第一份申请的申请日了,也即是优先权日。
优先权原则是专利申请原则之一。包括国外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优先权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前者为国外优先权,后者为本国优先权,两者在适用的专利类型、申请地点上,都有所不同。举个例子,甲于2006年10月31日在美国申请某项发明专利,他又于2007年10月20日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美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中国将其在美国申请的日期即2006年10月31日作为他向中国申请的日期,如果在2006年10月31日至2007年10月20日期间,有人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授权。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本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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