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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可以。发现申请人申请事项可能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 著名行政诉讼案例“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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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结果未作出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结果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有: 1,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规章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居间行为。 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仅供参考,发现申请人申请事项可能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 著名行政诉讼案例“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专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中,复议机关审查的对象是颁发鼓房字第1741号房屋所有权证行为,复议的决定结果与现持证人张成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时应正式通知张成银参加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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