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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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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十天以内批捕;特殊情况下,十四天内批准逮捕;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可以到三十七天,其中七天是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限。
我国《刑法诉讼法》的一书里是有明文规定的,如下:从拘留或逮捕人犯的时候起到案件侦查终结,其间对人犯的羁押期限最长为5个月。具体规定,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通常不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侦查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但是,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补充侦查,侦查中羁押期限从批准或决定补充侦查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事拘留后,如果批准逮捕的在十天以内;特殊情况下,十四天内批准逮捕;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可以到三十七天,其中七天是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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