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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还有效;只是涉及到认缴制的部分要做相应调整,(1)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有效的。 2、当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合作企业一方不履行企业合资(或者合作)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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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是国外的投资,就要申请如果是以该外商独资企业的自有资金投资的话,新企业就是内资企业了,不需该批准证书
1、两者概述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家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2、两者的特点不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其管理模式多管理细致、注意细节,企业文化多为同根而生,文化趋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特点:独立自由地开展母公司的全球战略,不需要考虑中方投资者的因素。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诸多限制。以人民币作为收入向客户开人民币发票。 3、两者的相关规定不同: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不可分,不能独立承担企业债务,其债务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因此,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外资企业的一种,也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能以此确定、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产业;反之,则是,看具体情形,不是。以下两种情形属外商投资企业;二,简单判断就是看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母公司为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企业。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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