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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如下所示: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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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向社会出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的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视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视为有效。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在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2]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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