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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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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具有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既遂的,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的既遂,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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