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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从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应该先以协调为主,先跟女方协调,因为女方作为妻子,是男方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做到监护职责,看护好自己的丈夫,这是她...
45岁的妻子A和59岁的丈夫B(均系化名)因离婚闹上法院。丈夫称,妻子常年在外面和别人“鬼混”,连孩子都不是他亲生的。妻子则称,那是因为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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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自己不能生育,求子心切的张先生自导了一场“借精生子”的闹剧,结果事后却又反悔,以儿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向妻子提出离婚,并提出拒不抚养孩子。昨天媒体获悉,密云法院审结了这起奇怪的离婚纠纷,判决双方离婚,但张先生需为孩子支付抚养费。张先生与林女士199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感情非常恩爱,很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但是婚后两年,妻子林女士仍然没有怀孕的迹象。2001年,两人到医院检查,发现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为了爱情的延续,两人商量去抱养一个孩子,但是努力寻找多次都没有合适机会。于是,求子心切的张先生想出了一个“借精生子”的主意:将本家的一个亲戚方某介绍给妻子,让林女士和方某生孩子,待林女士怀孕以后,方某与林女士就断绝往来,三人约定都不能将此秘密告诉孩子。2005年,林女士生下一个儿子,张先生开始对孩子不错,亲自为孩子起名,生活照顾上也很周到。但是没过几年,张先生与林女士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不堪忍受的张先生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孩子归林女士抚养,并由林女士自己承担抚养费。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双方到庭了解情况,张先生说,孩子不是亲生的只是他要求离婚的理由之一,另一个原因是他虽是家中主要经济来源,但妻子掌握着财政大权,经常不给他钱花。林女士则辩解说,张先生对借精生子一事早已知情并同意,以此作为离婚理由太不讲道理。法官对双方做工作后,张先生又表示自己愿意给孩子一部分生活费。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孩子是在张先生与林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林女士向他人借精生子是经过张先生同意并介绍的,虽然孩子与张先生没有血缘关系,但张某仍负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考虑到张先生没有工作,经济较为拮据,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和林女士离婚,孩子归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
新婚两个多月喜当爹,喜不自胜;然而掐指一算,这时间不对呀。新晋奶爸觉得自己被骗了,说妻子隐瞒怀孕和他结婚……什么你说你结婚的时候不知道人家怀孕了,七八个月的大肚子都没看出来原告A诉称,2013年12月,她和老公B介绍相识,不到3个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次月就生了个儿子。由于双方并非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后双方性格各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B没有家庭责任感,对A及儿子不关心,也不给抚养费,双方各顾各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A请求法院判令其与B离婚;儿子由她抚养,B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成年。被告B气得直跳脚说,登记结婚时,A隐瞒了已怀孕的事实,在结婚后两个多月就生下孩子。他与孩子无亲子关系,无义务承担抚养费及相关费用。他表示同意离婚,但A必须支付生产孩子所产生的医疗费抚养费1万余元,并给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在法庭上,A对其子不是B的亲生子的事实予以确认,也同意离婚,但拒绝支付抚养费和赔偿所谓的精神损失费等。地点:韶关市南雄法院结果:法院判定二人离婚,另A向B支付一半医疗费和共同生活期间的全额抚养费共计7000余元。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缺少沟通,最后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经双方合意离婚,予以支持;至于A生产时产生的医疗费系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A只需承担一半,而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则须全额承担。至于B要求的精神赔偿,婚前A已怀孕七八个月,按常理B应知晓,因此,对B称A结婚时隐瞒婚前怀孕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遂不予支持。
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是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进行人工受精,那么人工受精的孩子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致的,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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