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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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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司法解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相关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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