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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期限一般是6个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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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 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但《担保法》第26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 6个月内,要求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此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要看你们约定的担保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据此专家介绍,连带责任不分无限有限,只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而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约定的话就是一般保证。如:甲借给了乙10万,丙作担保,如果约定的是连带担保的话,债务到期,这两人找谁要都行,甲问乙要10万,问乙丙各5万,问丙要10万都可以,但是总额不能超过10万元。但如果是一般保证的话,债务到期时,只有证明乙拿不出10万块钱来才能问丙要钱,且必须是乙的财产在依法强制执行后依然不能履行债务的,才能找丙,否则丙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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