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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既遂犯罪部分和未遂犯罪部分分开来考虑量刑标准:既遂部分按照实际盗窃价值计算。未遂部分的数额,参照既遂犯罪的标准酌减。最后计算总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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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直接合计计算数额。 对于数额犯中犯罪行为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况,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首先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未遂部分比照既遂犯确定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该款具有量刑情节及确定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的双重功能。
不可以直接合计计算数额。 对于数额犯中犯罪行为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况,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首先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未遂部分比照既遂犯确定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该款具有量刑情节及确定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的双重功能。
关于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由此,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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