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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措施,指导、协调、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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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法律和政府要求执行疫情对策规定,企业及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规定,有关部门有以下情况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命令停止生产,暂时取消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安机关依法处罚:(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2)未及时消除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3)未进行紧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突发事件发事件后,发生严重危害的情况的情况下,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发事件的情的情发生的情况下。定金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开始。《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项规定,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表的决定,命令的,可以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情况严重的,可以处以5天以上10天以下,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民事责任《传染病预防法》第77条规定,公司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传染病传播,流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或危害扩大,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罚款。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按定金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第一项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第一项规定处罚。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按照第一项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预防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或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机构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染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允许或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传染病防止的传染机构的传染止的传染事件的传染机构的传染事件;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并没有第三款,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另外,《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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