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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临威胁和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2024-11-17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如果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被胁迫的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协议,且该协议被宣告撤销后即无需,且自始无效;但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撤销,或者申请后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不符合撤销条件,则该协议有效。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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