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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旅行社设立除分社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行社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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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旅行社,应当依照《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交纳旅行社质量,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有《国家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审批的;(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职责的。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公益性渡口是指为满足公众出行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给予全额或者部分经费补助的客渡渡口。渡船是指经批准往返于渡运水域内或者航程的任一起止点在渡口内短途运送人员、货物和车辆的船舶。渡船船员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书、证件的渡船驾驶人员、轮机人员和船上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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