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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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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咨询一下关于工伤员工拒绝等级鉴定的规定是什么gt;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拒绝伤残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进行伤残鉴定后,恢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停止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期间的待遇不补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咨询一下关于工伤员工拒绝等级鉴定的规定是什么gt;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工伤伤残鉴定等级的内容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目前如果工伤等级鉴定后工资发放的话,具体来说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广义的工伤事故还包括罹患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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