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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张该笔欠款以及利息

2022-10-23
1,该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服务是否另行支付相关的担保服务费用。2.如果该公司另行支付了相关的担保服务费用,这30万的风险保证金依本人拙见构成对主债务履行的一种反担保。根据担保的种类和特征,我认为这种反担保应属于质权。3.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主债务履行完毕,质权消灭。4.质权消灭,担保公司没有合法的依据继续占有该项银行存款,本人认为构成不当得利。5.根据《民法通则》及其意见,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物和孳息。6、担保公司是否知道主债权已经履行完毕(需要证据证明,一般是银行发给担保人的通知单或是债务人发给担保人的通知单,两种皆可。)7.如果担保公司故意侵占不属于其银行存款,从担保公司知道主债权履行完毕起之日开始计算孳息。反之,如果担保公司不知道主债权履行完毕的事实,则债务人给予其宽限还款期届满之日起算。8、银行存款孳息其实就是借款利息,当事人没有约定利率的,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从担保公司应还款之日的银行利率)。利息的计算方式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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