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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双方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异地不能办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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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也是婚姻关系的一种,在人们眼中都是合理存在的关系,不管其形式或者原因如何,只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离婚。 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在这之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是认可的,所以在此之前事实婚姻确实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早期我国对没有改变过来的一部分婚姻进行保护的措施。因此这段时间的事实婚姻与按照法律程序取得的合法婚姻是一样的效果。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已经没有维持下去的可能,准许双方离婚。也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可以办理离婚。 1994年2月1日以后,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从此事实婚姻不再被法律所认可,事实婚姻双方的夫妻权益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能办理法律上的离婚。 但是在这里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2001年4月8日的婚姻法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诉至法院时,如果其夫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则可以劝其进行补办登记。如果双方进行了婚姻补办登记,就是我国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准予其办理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打算离婚的,如果双方不在结婚登记地居住,那么有如下几种情况:(一)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只能到该地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二)双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三)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满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记地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由此可知,夫妻双方打算离婚的,在外地也能办理离婚手续。要是男女的户口不在同一个地方的话,那么此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
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民政部5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从今年6月1日开始,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行试验,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行试验。试验期为两年。 如果男女双方都是非本地户籍的内地居民,住在上述试验地区,可以在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籍簿、身份证、居住证发行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或者在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申请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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