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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能够返还。 2.第二条法律的本意应该是:收到彩礼的一方在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不会产生消耗,也就是给付一方只有付出没有受益,那么应该返还。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4.最后没领成结婚证的,可以要回彩礼;领了结婚证但不离婚或还没确定真要离婚的,是不能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彩礼的,即使是原来一方的家庭生活确实因此出现了困难,那也不能要回。
我国不承认订婚,既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婚约订立后,只要一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解释,婚约即告解除. 至于所谓的彩礼应该注意三个问题:1赠与物价值不大且已被消耗的,赠与人不应再要求返还2价值大的赠与物,受赠人已经处理的,应向增与人折价补偿3婚约期间一方在平常消费中对第三人的给付不应视为对他方的增与. 你要自己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倘若对方纠缠不清则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限定,应当以两方离婚为要求。 二、意见: 1、您所述情况,如是订亲给付女方的聘礼钱,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就分手的,女方应予返还。 2、两方如商量不成的,您能够诉讼要求女方返还,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隶属聘礼,会裁判返还的。 3、聘礼纷争诉讼时效为2年。 三、风险提示:当事人对自己提议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另一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在作出裁判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够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职责的当事人承受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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