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为特征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如果您不太注意。达成协议...
尽快申报债权,目前公司进入什么阶段,有没有打听到其他债权债务,总共涉及多少,有没有其他情况,在破产法上,不同情形能主张非常多的权益,如果您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债权人放弃担保人债务的规定如下: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一、质权有哪些效力(一)对质权人的效力1、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2、质权人的义务(1)保管标的物。(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二)对出质人的效力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二、可以出质的权利有几种类型(一)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五)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债务人将其债权出质给债权人时,可以采用哪些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将其债权出质给债权人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 根据《民法典》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 3. 质押人应当将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对于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果损害出质债权,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法院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人已浏览
1,305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