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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服刑地的情形是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然后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一般是在哪个省份宣判一般就会在哪个省服刑。终身监禁虽然...
终身监禁服刑地在监狱执行。 终身监禁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专门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之死缓犯的一种死缓执行方式。 也可以说是一种特别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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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不能够减刑,减刑只适用于在服刑的过程中表现良好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
1、终身监禁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1)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也没有将终身监禁列入特大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里对终身监禁用的是“决定”而非“判处”,而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时,进一步表明立法者并非将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种类。
,《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受贿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改为按贪污罪量刑,并修改了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此次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对受贿罪的处罚,在原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将“终身监禁”并到受贿罪刑罚中。同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使用死刑。根据《》第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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