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力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要笔录

2022-10-29
1、谈话笔录是法官依职权主动采取的或调查案件事实或解决程序问题的一种工作方式,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结果,2、民事审判法官在通过谈话以形成谈话笔录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案件的客观事实,从而上升为法律事实,进而作为认定相关问题的依据。3、通常情况下,在涉及案件实体问题时,谈话应当由合议庭主持,书记员记录;或是独任审判员主持,书记员记录;除特殊情况(比如缺席审理、送达程序),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类似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主体同时到场,尽量避免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4、谈话过程要避免采取诱导、引导、专断等方式进行谈话,且谈话笔录一定要全面反映谈话的过程和内容,不应“断章取义”或“以偏概全”,有意识地忽略部分谈话内容或者刻意强化某方面内容。总之,谈话笔录不应当带着先见进行,而只能是客观的记录,客观记录完成之后,才能开始分析。5、在与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并制作笔录的过程中,应当向被谈话人充分释明该谈话可能引起的实体或程序法律后果,以及被谈话人在谈话过程中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6、当事人在谈话笔录中涉及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内容,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加以认定。7、对“法定笔录”而以谈话笔录的形式出现的,只要符合相关程序法的规定,即可以作为处理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的依据。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