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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没有精神赔偿

2021-10-20
国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本法第三条或第十七条规定情况之一,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金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失程度侵权手段、方式等具体情况的罪名、处罚的重要纠正过程的人居住地或常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构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受害者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有错误的,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减少或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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