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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应当提供与损失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损失清单、费用单据、保险单、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能以各种理由遥遥无期的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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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4、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书面证明或验尸报告; 6、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9、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6、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纪录、住院证明正本; 8、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医疗费用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x线片、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及医疗纪录正本、结算明细表、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能以各种理由遥遥无期的拖延赔偿。一、理赔起算时间索赔申请包括了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保险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保险人预付赔款的期限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资料完整之日起计算。二、理赔时限的规定保险合同对理赔时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理赔时限没有约定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最迟不迟于60天。但是为了防止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对理赔时限的约定达到拖延赔偿的目的,最迟不迟于60天(因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三、保险公司的赔付期间包括的两个阶段 1、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到做出核定的那段时间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从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当及时作出赔付或拒赔的决定,“及时”为多长时间,《保险法》没有作明文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已经对《保险法》中的“及时”规定为三十日,除有困难的除外,按照保险实务来讲简易理赔案件为3~5天,普通理赔案件为2周左右,疑难复杂案件可能会长达30-60天。但是不管何种情况。从保险公司从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开始六十日内,必须对是否赔偿及赔偿金额作出决定,如果期限已满而保险事故比较复杂或者保险金的数额难以确定的,譬如在意外伤害中伤残人员需要较长的时间治疗,因此医疗费用的确定就需要较长的时间。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这种先予支付的规定是基于保险的补偿性质,目的是使被保险人能够及时恢复生产和生活,以维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的先予支付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是一致的。 2、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到实际给付保险金之间的阶段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一般而言,非巨额的保险金都能在达成协议后的当场或1-3日内获得支付。
我国法律对公司法贷款决议有以下规定:向银行贷款什么情况下用董事会决议什么情况下用股东会决议?如果是涉及公司重大经营方针改变与投资的贷款(比如整体转产,整体搬迁,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等)需要股东会决议;其它的贷款(比如经营性生产资金,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投资等)则由董事会决议即可。实际这也不是绝对的,有的是医理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理层就可以决定是否贷款了。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事项如下。股东会决议处理如下事宜:(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决议处理如下事宜:(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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