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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上市报告书; ⒉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⒊公司章程; ⒋公司营业执照; ⒌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⒍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 三、四款规定,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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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 三、四款规定,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进行土地转让,受让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材料: 1、项目批复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3、上缴财局契税证明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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