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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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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日报刊登注销声明,登报声明联系报社广告部,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分公司注销不需要登报。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独立的财产,在分公司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不需要登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对于公司注销公告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法律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人员名单备案的时间是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时间是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的30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 第一、 五、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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