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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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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月13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范仲道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4时15分,被告人范仲道驾驶一货车沿104国道由江苏省南京市驶往安徽省灵壁县,当行至明光市G104线970KM处时,因驾驶不慎与对向行驶的由张某 1月13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4时15分,被告人范某驾驶一货车沿104国道由江苏省南京市驶往安徽省灵壁县,当行至明光市G104线970KM处时,因驾驶不慎与对向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范某即驾车逃离现场。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范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12月2日,被告人范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共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范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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