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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
答案是肯定的。当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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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因此根据上述法条,变更的程序为:(一)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二)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还要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变更,也就是说要是父母双方私下进行孩子抚养权变更的话,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是你对此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到网站进行咨询。
能变更监护人。当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所谓监护权转移,是指监护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关于监护权的转移,《民法总则》未作专门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监护权的转移。该条前段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这就肯定了监护权的转移的合法性,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也有同样的规定。也就是说监护权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监护权的转移仅仅是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发生的委托代理,不同于监护人的变更,因此,监护权的转移和监护人的变更,二者有本质区别。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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