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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般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具有股东资格,具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则承...
1、在一般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具有股东资格,具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则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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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则需要以自己所认缴的股本为限度承担公司债务。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只是聘请的管理人员的话,则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首先需要明确,法人代表只是代表公司处理事务,法人代表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论是原来的法人代表,还是现在的法人代表,都不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3、法院之所以将失信被执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拉入黑名单,是因为企业有执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义务,针对的应是被执行时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如果执行时法定代表人已经更换,那么应当由更换后的法定代表人进入黑名单。 4、本案中,如果执行庭发通知将原来的法人代表拉入黑名单,明显错误。 5、如果你是原来的法人代表,建议你向执行局提出书面异议,同时你去工商局官方网站拉一份企业的登记信息公示,证明你已经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保障自己的权利。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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