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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营业损失,20天后,我还能索要其它营业费?

2022-03-17
一、关于20天的营业损失12000元的问题。 公交公司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不会支持。首先,虽然你方承担事故的全责,但对方只能主张实际损失。具休来说,公交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继续营运时,是否安排其他车辆顶替,如公司其他值班车辆顶替营运后,公司的实际损失其实就只有修理费;如公司无他车辆顶替,则也只能主张每天200元的纯利润。所以12000元是没有依据的。 二、关于15000元修理费的问题。 公交公司的要求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保险公司定损5989元,你方就只负有赔偿5989元的义务(含交强险),如果公交公司对保险公司的定损不服,它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重新定损,如改变原结论则按最终结论赔偿。本案中因对方未提出重新定损,所以只应赔偿5989元。 三、关于是否可以追偿的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你方司机追尾且负全责,因此,我认为司机有重大过失,你有追偿权 权,至于你与司机的分担比例则由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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