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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规定的汽车强制报废年限是: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为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上述车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根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的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车辆强制报废的年限为: 1、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没有使用年限,只要能通过年检就不用报废; 2、出租车的报废年限是8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的报废年限是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的报废年限是12年; 5、半挂牵引车的报废年限是15年; 6、大、中型旅游、公路客运车的报废年限是15年。
一、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 6、半挂牵引车,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二、全国将强制实行国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的国二、国三车型,将不允许车辆上户,已经上户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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