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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强制险种,是为了保护事故中的受害者,但由于其保险金额太低,所以很多人补投。但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都会约定,不承担交强险范围内...
是国家强制险种,是为了保护事故中的受害者,但由于其保险金额太低,所以很多人补投。但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都会约定,不承担交强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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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交强险到期处罚规定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
交强险过期被查到会罚款。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其投保,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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