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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3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
1、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由非转让股权的股东签字,转让股权的股东不需要在本次会议决议上签字。新股东在决议通过后才属于本公司股东,更不需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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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决议纠纷。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股东决议事项的不同,股东会决议可以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的决议,如任免董事、监察人、审计人员或清算人,确定其报酬;分配公司盈余、股息和红利;承认董事会制作的各种表格;承认清算人制作的各种表格;对董事、监察人提起诉讼等。形成普通决议,一般只要求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的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的同意。特别决议是对公司特殊事项的决议,如变更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转让或出租公司财产或经营以及转让他人财产或经营的合同;公司转型、合并或解散等。特别决议的形成要求严格,一般代表发行股份总数2/3或3/4的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的一半以上或3/4通过。无论是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如果决议程序违反或违反章程,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决议。当决议内容违法时,该决议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表决,并没有规定说必须1/2通过有效.事实上,股东是可以自由约定的。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履行程序规定的,并且经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的,表决的决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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