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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企业会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钱款的处罚?

2022-1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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