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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有: 1、主体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2、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3、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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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条件有: 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2、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辩护人需要根据有关职责,对本方当事人进行辩护处理的,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本方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如果涉及到伪造证据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审理权益,需要依据上述构成要件来进行量刑处理。
(一)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是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又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如原告、被告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原告、被告等行政诉讼当事人。(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和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清除障碍、提出建议、提供条件、支持和加强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它不仅可以表现为体力、物质上的帮助,还可以表现为精神和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在诉讼中,也可以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对证据的湮灭和消灭,不仅包括使现有证据在形式上完全消失,如烧毁、撕毁、浸渍、丢弃等。,还包括虽然保存了证据形式,但使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抹证据等,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篡改、歪曲、加工、整理现有证据,以违背真相。(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然决定实施帮助他们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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