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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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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有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事居住由公安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视居住必须在嫌疑犯、被告人的住所执行的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执行。但不得指定在拘留所、专门事务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对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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