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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摊销期限有约定,不得少于十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
《税法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筹办费应自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少于5年。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单独计算摊销。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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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摊销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并未对摊销的起始期间进行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七条规定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即当月增加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再摊销。这一点与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期间不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时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一)对于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二)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三)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四)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五)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在税务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在财务处理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所作的规定则为,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而,企业在处理上述开办费应注意税收的选择性处理与会计处理的衔接。
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2、入帐后,自当月起,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一般为70年,你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规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确定),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3、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应当将尚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所以,虽然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限可以很长,但实际摊销中,由于转入建造项目成本的原因,摊销期十分有限。
1、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2、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与折旧一样,可以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法来摊销无形资产。从金额上看,一般情况下,摊销的费用相对于折旧费用要小很多,也就是说,大多数公司固定资产要远远大于无形资产,因此摊销和折旧一般会放在一起披露而不加区分。 3、商标权是需要摊销的,摊销的成本低,还可以是一种分摊购置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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