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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特定的人,由于负有债务的父亲是特定的,其子虽与其有血缘关系,但不是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当然不负有义务。因此“父债子还”...
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 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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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我国民法典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对其生前所欠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如果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也只能从他的遗产中拿出一部分或全部偿还,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以子女实际继承父亲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子女如果愿意,代父偿还也可以,不愿代父偿还也可以。
现在父债子还一说,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法律上没有这一说,只是说父亲过世后如果留有遗产给子女的,并且对外有债务,子女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义务清产外债,假如继承的财产不够清偿的,也只到此为止。如果子女放弃继承遗产,就不用清偿父亲生前欠下的债务了。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特定的人,由于负有债务的父亲是特定的,其子虽与其有血缘关系,但不是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当然不负有义务。因此“父债子还”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债务人因发生死亡,如死者的遗产由其子继承,该父生前所欠的债务,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由继承人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不负补偿的责任。 3、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不负偿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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