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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外借款仅以借款用于儿子结婚的,是否需要承担共同债务?

2022-03-05
本案中,借款行为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所借款项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故付某应归还借款30万元及支付利息,李女士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同时满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条件,债权人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由,而没有提供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便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后果。张某提出付某借款用于儿子结婚和生意需要,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从付某的声明、公安机关的受理、夫妻日常生活的开支及债权的异地支付和无支付凭证等情况综合来看,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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