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南京市本级与江宁区社保系统暂有所不同,如您在江宁区正常参保,市本级社保号及账户继续保留,待您回市本级参保,可延用原社保号及账户;2、江宁...
换了新单位后原来的社保是否要转,需要根据具体来判断。具体如下:1、如果在一个地市不需要转移,由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续保即可;2、如果不在同一个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被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可以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劳动者跨省换工作的,社保可以随之转移。劳动者可以请求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请求原单位为其及时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至新参保地;之后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社保的续接手续即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法律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1、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7人已浏览
48人已浏览
20人已浏览
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