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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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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赔偿标准: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嵴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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