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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人员不构成枉法裁判罪。 2、《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
仲裁人员不构成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人员。仲裁人员不成立此罪,只能构成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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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犯枉法裁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等情况。
判决构成行政违法判决罪的要素: 1、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人员。 2、主观要素:本罪必须是故意的。 3、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要求: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严重情节。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故意违反事实、法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种行为,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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