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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其配偶或继承其财产的继承人都有义务承担返还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他妻子或其他合法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
我国法律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追加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具体规定,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一问题争议一直比较大,实践中各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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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其配偶或继承其财产的继承人都有义务承担返还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他妻子或其他合法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四、追加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
没有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 被执行人是与申请执行人相对的,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胜诉方是申请执行人,败诉方为被执行人,或者有负担的一方为被执行人,另一方为申请执行人,但是,如果一方按法院判决履行了,就不会申请法院执行了。 民事诉讼中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执行人信息就是败诉方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财产情况。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对《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作了司法解释,明确了可以变更和追加的条件和范围: 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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