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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观上看,如果行为人真的不知道自己携带、运输、邮寄过境的是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即主观上没有故意,不能认为它们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产品罪...
走私国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符合以下情况:(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在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二)走私珍贵动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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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现行刑法对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产品罪的量刑规定如下: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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