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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与转让合同的区别有: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合同中出卖方转让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转让合同是转让人转移标的物的权利,受让人支付对价。
建议重新签订合同,不要变更合同主体或转让合同。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相当于债权债务的转让。合同变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双方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或补充。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的变更(即合同转让)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合同经办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的全部内容。经办人的责任是十分大的,但是相应的义务也是需要承担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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