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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减持股票比例达到5%的股东,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三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且在发布公告后的两日内不能再自行买卖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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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一下相关规定:持股两年以上;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等。
1、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连续三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票)减持比例中的股票总数按国内外发行股票的总股本计算。三、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按大宗交易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4、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股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减持后应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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