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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的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
商品房交房的条件: 一、住宅小区为两栋为18加1层的两梯四户住宅楼。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平板式筏基基础,持力层均为卵石层。所有主体部分均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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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商品房租赁合同的要求: 1、合同有卖方和买方,即有对方; 2、卖方和买方根据意思表示真实,就签订合同达成协商; 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销售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 4品房租赁合同成立的其他必要条件。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为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均为合格。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均约定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就是指开发商取得上述四方会签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但经常忽视了消防专项验收,未经消防专项验收是不允许交付的。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标准。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业主可以拒收房屋。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均约定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就是指开发商取得上述四方会签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但经常忽视了消防专项验收,未经消防专项验收是不允许交付的。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同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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